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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张亚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张亚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张亚仲。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高执字第2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亚仲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结,需解除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亚仲名下的账号为62×××16的银行存款767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吴亚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