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01544号原告高某某,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于某某,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当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庆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