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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新军、朱锦燕、李志刚、韩玉霞、樊朝荣、王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军,朱锦燕,李志刚,韩玉霞,樊朝荣,王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珈立。被告:王新军,男,汉族。被告:朱锦燕,女,汉族。被告:李志刚,男,锡伯族。被告:韩玉霞,女,回族。被告:樊朝荣,男,汉族。被告:王金梅,女,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新军、朱锦燕、李志刚、韩玉霞、樊朝荣、王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案件归属地为昌吉市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74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连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