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瑞华与刘德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华,刘德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17号原告:王瑞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锁,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现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王瑞华诉被告刘德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华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瑞华诉称:2014年刘德锁在王瑞华处购买轮胎,未支付货款1.1万元。后经催要,刘德锁于2015年3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但欠款至今未付,王瑞华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德锁立即支付王瑞华欠款人民币1.1万元。本院经审查,案件事实与王瑞华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德锁未能及时偿还王瑞华欠款应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王瑞华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瑞华欠款人民币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德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