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与李祥、陈玉芝、杨景华、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曹永军,行长。被执行人李祥,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陈玉芝,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杨景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与李祥、陈玉芝、杨景华、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6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振兴支行的账户存款91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