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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雅倩与甘婕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雅倩,甘婕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229号原告:胡雅倩。委托代理人:吴全谊,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婕英。委托代理人:孙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红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雅倩诉被告甘婕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5年8月25日,甘婕英就本案中要求返还的标的物提出所有权确认纠纷。因该民事案件尚在审理之中且尚未审结,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