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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大影与张志军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军,王大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军。委托代理人:陆芝云,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晓菊,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影。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超。上诉人张志军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物权为诉讼标的,不能因纠纷涉及不动产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案涉房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明发商业广场B5区111号,属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张志军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