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川民立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海鹏诉延安教育委员会、宜川县教育局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川民立字第00006号起诉人赵海鹏,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9月10日本院收到赵海鹏诉延安教育委员会、宜川县教育局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1、原告具备国务院规定民办教师的条件,是民办教师,被告以代教人员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无法律、政策依据,应认定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无效,故请求确认原告民办教师身份;2、原告系第二被告聘用的民办教师,属于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调整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主张权利之日,按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自2006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工资损失),计239682.78元;3、按照《劳动法》之规定,被告应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4、被告强行要求原告离岗退养,确定月退养费为200元,于法无据,应按公办教师的退休费标准支付原告退养费4731元/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出要求确认落实民办教师身份、待遇的起诉,属落实身份和待遇的政策性问题,不属民事诉讼调整范围,故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海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玉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