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与被告冯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冯海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304号原告杨明,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冯海龙,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冯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审判员  张丽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