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艺滨与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强制戒毒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艺滨,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芗行初字第40号原告林艺滨,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白志辉,男,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艳红,女,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建生,局长。原告林艺滨不服被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强制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艺滨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艺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艺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雅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