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德安和郑本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安,郑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安。被执行人郑本芳。本院在执行刘德安申请执行郑本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江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