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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侯成安与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仁蓉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成安,张仁蓉,乐融融,崔道明,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97号申请人:侯成安,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张仁蓉,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乐融融,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崔道明,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工业园区板溪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被申请人: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B13-2/02地块。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被申请人: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五峰村**幢*层。法定代表人:崔道明。申请人侯成安与被申请人张仁蓉、乐融融、崔道明、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侯成安称:申请人与六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确定被申请人张仁蓉共向申请人借款1354.2万元,其余被申请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六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还款,申请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2050万元的财产。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成安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仁蓉、乐融融、崔道明、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范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