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房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31号原告:房某,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房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房某曾于2015年1月18日以与被告邵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邵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房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被告邵某。2015年9月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房某在(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未满六个月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跃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