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二初字第0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冷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忠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3159号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心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孙广全,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峻峰,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毛坞支行行长。被告:冷忠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冷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 军审 判 员 何书军人民陪审员 陶传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郝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