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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中梅与王申波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梅,王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三庭王少锋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刘中梅,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706871966********),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中韩路****号*单元***室。被执行人王申波,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321985********),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二区*号***室。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