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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申为民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为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815号申请执行人申为民。被执行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为民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为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