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岳与张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58号申请人张岳,男,生于1986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马远利,山东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忠诚,男,生于1980年8月21日,汉族,居民,住齐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岳与被执行人张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忠诚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轿车一部,在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后解除扣押,并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05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昌阳审 判 员 郝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存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