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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正贵与马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贵,马张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王正贵。被告马张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贵与被告马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贵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贵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正贵负担。审判员  曹金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智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