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03号原告:朱某,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会倩,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彭某,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家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