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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博与被执行人王贵芳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博,王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博,男,2003年10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伟,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贵芳,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博与被执行人王贵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贵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鹤山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晋邦审 判 员  王保军代理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焕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