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福海与被执行人山东华特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福海,山东华特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189号申请人:白福海,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办事处五一村38号。被执行人:山东华特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福海与被执行人山东华特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成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昭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