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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志军与被执行人义县中发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义县中发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义县中发牧业有限公司,住义县头道河乡张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孙寒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义县中发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某某要求对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义县中发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询问申请人表示同意评估、拍卖期间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6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