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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唐坤,李玉梅,杨井昌,杨景涛,沈树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42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唐坤,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沈树学,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杨景涛,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杨井昌,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玉梅,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坤、沈树学、杨景涛、杨井昌、李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11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