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04-1号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东,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茹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孙顺利名下的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顺利名下的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爱宏审 判 员 张永恒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全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