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刘四狗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狗,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刘四狗。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顺道村委会),住所地顺道村。法定代表人刘拉平,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德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福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狗诉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四狗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四狗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狗撤回起诉。诉讼费5775元,减半收取2887.5元,由原告刘四狗负担。审判长 段晋军审判员 郝丽军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田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