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王某某、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泥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王某某,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湘阴县玉华乡风行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国庆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全民,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泥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借款本金2600000元,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泥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7600元、执行费28400元,合计56000元。2015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泥土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泥土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泥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存款265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某、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泥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