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远东与重庆嘉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东,重庆嘉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99号原告黄远东,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嘉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32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孔惠霞。原告黄远东与被告重庆嘉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黄远东诉称,2014年12月12日,黄远东与嘉实汇公司、香港金宫玉珠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担保合同》,约定黄远东投资,投资金额为10000元,投资期限为3个月,月收益1.1%。黄远东在当日投资10000元。现嘉实汇公司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黄远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嘉实汇公司向黄远东支付10000元。经审查,2014年12月12日,黄远东与嘉实汇公司、香港金宫玉珠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担保合同》,约定黄远东投资,投资金额为10000元,投资期限为3个月,月收益1.1%。当日,嘉实汇公司向黄远东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黄远东10000元。2015年4月16日,渝中区公安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嘉实汇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现该案现由公安机关侦查中。2014年4月17日,黄远东就本案所涉纠纷向渝中区公安分局进行举报,黄远东举报称香港金宫玉珠宝有限公司、嘉实汇公司骗取其资金100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现本案被告嘉实汇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立案侦查,黄远东也就本案向渝中区公安分局进行举报,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远东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佃强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