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刑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龙东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东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刑执字第4771号罪犯龙东北,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瑞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东北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已交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76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8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东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龙东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东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