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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闻东升、闻向东与乔群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东升,闻向东,乔群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85号原告闻东升。原告闻向东。被告乔群让��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东升、闻向东与被告乔群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闻东升、闻向东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东升、闻向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205.5元,另205.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