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闻东升、闻向东与乔群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东升,闻向东,乔群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85号原告闻东升。原告闻向东。被告乔群让��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东升、闻向东与被告乔群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闻东升、闻向东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东升、闻向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205.5元,另205.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