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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白俊青与杨贵芳、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青,杨贵芳,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01748号申请执行人白俊青,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贵芳,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梁志强,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白俊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8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贵芳、梁志强偿还申请执行人白俊青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其中30万元借款的月利率为1.77%,另外45万元借款的月利率为2%),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申请执行费3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杨贵芳、梁志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梁志强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白俊青借款本金53万元。申请人白俊青自愿放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执行请求。二、案件受理费5650元申请人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3850元由被执行人梁志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