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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46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珠海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2(8),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1201。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爱斌,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爱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粤Z×××××澳丰田越野车,行驶至我市前河路荣泰河庭路段时,与被害人陆某和在该处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陆某和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并在当晚将车辆开至我市拱北一汽车修理行后回到住处。被害人陆某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住处我市前山荣泰河庭C1区1栋1单元202房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陆某和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陆某和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61000元。被害人陆某和家属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张某、陆某平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单,卡口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户口簿等身份资料,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据,公证书,相关证明,病历等书证材料,火化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能坦白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且是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祯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