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群与被告冯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群,冯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张海群,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冯秀丽,女,1956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群与被告冯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秀丽所有的位于遂平县沈寨乡沈寨街门面房两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秀丽所有的位于遂平县沈寨乡沈寨街门面房两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 岩审判员 张宗喜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莹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