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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法执字第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剡甲、剡乙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剡甲,剡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406号申请执行人剡甲,男,生于1972年10月20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剡乙,男,生于1969年9月6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下岗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民一初字第0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的存款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