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国庆诉王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王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女,回族,1982年10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王秀平,女,汉族,1968年12月生,现住新疆。张国庆诉王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焉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庆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秀平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王秀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国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才达吾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