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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森、彭仲贤、彭巨贤诉被告陈伯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森,彭仲贤,彭巨贤,陈伯华,怀化惠康超市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罗森,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彭仲贤,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彭巨贤,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以上三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伯华,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现住隆回县。委托代理人杨子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怀化惠康超市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住所地:芷江镇南正街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森、彭仲贤、彭巨贤诉被告陈伯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正在芷江县人民法院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刘剑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湘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