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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玥。申请执行人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5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撤销执行申请,表示本案今后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民二初第54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