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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明耀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61号申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耀,职务总裁。申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10400042/21022840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