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剑红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某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445号罪犯郑某红,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郑某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获得表扬,嘉奖1次。2014年11月行为规范考核不合格,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某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某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