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海波与赵治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波,赵治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波。被执行人赵治功。申请执行人周海波与被执行人赵治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赵治功每月留生活费2000元,其余收入偿还申请人周海波借款,至全部履行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治功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海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