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惠棠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惠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406号罪犯黄惠棠,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惠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惠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黄惠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惠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获得2个嘉奖。已缴纳罚金1400元。累计扣2分;2014年3月因违法日常行为规范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惠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惠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