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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中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中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鲁某某,女,1992年9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刘某甲,男,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祖德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刘某乙,由于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咯叽,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也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故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后有小摩擦属正常,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1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刘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15年7月7日分居至今。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又育有一女,双方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但争吵在共同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且分居时间较短,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当庭出示的手机照片二张,证明被告有外遇行为,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有过错,以此做为唯一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相互信任,遇事多为对方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祖德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