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刘金泉、林春生、王志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刘金泉,林春生,王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被执行人刘金泉,住宾县。被执行人林春生,住宾县。被执行人王志学,住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诉刘金泉、林春生、王志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初字第02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