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艳波与张甜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波,张甜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孙艳波,住所地镇赉县被执行人张甜羽,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孙艳波申请张甜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683号法院生效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8月30日起,每年8月30日还款10万元至还清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