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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韦东谁等与梁崇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5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新建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如贞,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韦东谁,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陆善标,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崇光。委托代理人:韦汉国,宜州市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第三人:郑勇,成年,现下落不明。再审申请人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韦东谁因与被申请人梁崇光、一审第三人郑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再审申请人韦东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韦晓云代理审判员  潘庆林代理审判员  蒙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