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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朝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霞,任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763号申请执行人朱朝霞。被执行人任杰军。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民初字第0036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杰军至今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杰军银行存款145000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杰军应得收入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任杰军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