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亮,胡玉丽,宋修刚,于长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洋。被执行人于亮被执行人胡玉丽被执行人宋修刚被执行人于长玲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亮、胡玉丽、宋修刚、于长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乳商初字第2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亮、胡玉丽、宋修刚、于长玲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中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