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中民初字第0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中民初字第02209号原告鄢某某,男,1986年10月10日生,满族,现役军人,住辽宁省本溪市。被告周某某,女,1989年4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王媛媛,系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祖德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在婚后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婚后被告没有在原告家里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借婚姻名义骗取钱财,欺骗原告的感情,原告无奈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返还彩礼钱60000元。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1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结婚,婚前相处有9个月之久,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原告系军人,原、被告不可能经常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希望与被告一起生活下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9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与原告父母一居生活,婚后无子女。2014年9月5日原、被告共同在家中生活一个半月,后原告返回部队,被告继而离开。2015年1月被告去部队探亲,于2015年2月初离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6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但在生活中夫妻偶尔争吵是不可避免的,这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主张的介绍信证明被告周某某婚后没有与原告父母在中北村居住,因原告系现役军人,原、被告不能在一起长期生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被告婚后不在原告的住所生活,不是判断是否符合离婚的标准。对于原告出示士兵证证明军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可以判离的主张,只能证实原告军人身份,但以此证明可以判决离婚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沟通,遇事多为对方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祖德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