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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岗岗、张彩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岗岗,张彩青,呼志岗,祁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岗岗,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彩青,女,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呼志岗,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祁忠亮,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岗岗、张彩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被执行人杜岗岗、张彩青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6.2‰计算)被执行人呼志岗、祁忠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杜岗岗、张彩青、呼志岗、祁忠亮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94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2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