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光胜与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875号原告:赵光胜。被告:雷强。本院2015年8月24日受理的原告赵光胜与被告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光胜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光胜撤回对被告雷强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本院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