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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董大炜与范俊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大炜,范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董大炜,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之凤,女,1956年2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范俊涛,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大炜与范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每月底前由被执行人范俊涛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大炜2000元,至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各项执行费用履行完毕为止。基于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需要一定周期,申请执行人董大炜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提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